一、什么是斯里兰卡文化三角
斯里兰卡岛国面积不大,却有7处世界文化遗产,其中5处集中在以西古城阿努拉德普勒、东古城波隆纳鲁瓦、中古城康提构成的三角地带,被称之为“文化三角”。
二、两千年什么与什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因为根据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第二款有关文化遗产定义的规定:“建筑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价值的单体或连接的建筑群”。都江堰水利工程以历史悠久、规模宏大、布局合理、运行科学,与环境和谐结合,在历史和科学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所以在2000年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4届大会上都江堰被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三、恒山悬空寺建筑是文化遗产?
恒山悬空寺是国内现存的唯一的佛、道、儒三教合一的独特寺庙。它修建在恒山金龙峡西侧翠屏峰的悬崖峭壁间,面朝恒山、背倚翠屏、上载危岩、下临深谷、楼阁悬空、结构巧奇。悬空寺共有殿阁四十间,利用力学原理半插飞梁为基,巧借岩石暗托,梁柱上下一体,廊栏左右相连,曲折出奇,虚实相生。寺内有铜、铁、石、泥佛像八十多尊,寺下岩石上“壮观”二字,是唐代诗仙李白的墨宝。古人云:“蜃楼疑海上,鸟道没云中。”明代大旅行家徐霞客叹其为“天下巨观”。山西大同恒山悬空寺,悬挂在大同市北岳恒山金龙峡西侧翠屏峰的半崖峭壁间,始建于北魏太和15年(公元491年)。始建初期,最高处的三教殿离地面90米,因历年河床淤积,现仅剩58米。1957年列为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整个寺院,上载危崖,下临深谷,背岩依龛,以西为正,寺门向南开。全寺为木质框架式结构,依照力学原理,半插横梁为基,巧借岩石暗托,梁柱上下一体,廊栏左右紧联。仅152.5平米的面积,建有大小房屋40间。悬空寺的总体布局以寺院、禅房、佛堂、三佛殿、太乙殿、关帝庙、鼓楼、钟楼、伽蓝殿、送子观音殿、地藏王菩萨殿、千手观间殿、释迦殿、雷音殿、三官殿、纯阳宫、栈道、三教殿、五佛殿等。 殿楼的分布都对称中有变化,分散中有联络,曲折回环,虚实相生,小巧玲珑,空间丰富,层次多变,小中见大,不觉为弹丸之地,布局紧凑,错落相依,其布局既不同于平川寺院的中轴突出,左右对称,也不同于山地宫观依山势逐步升高的格局,均依崖壁凹凸,审形度势,顺其自然,凌空而构,看上去,层叠错落,变化微妙,使形体的组合和空间对比达到了井然有序的艺术效果。远望悬空寺,像一幅玲珑剔透的浮雕,镶嵌在万仞峭壁间,近看悬空寺,大有凌空欲飞之势。登临悬空寺,攀悬梯,跨飞栈,穿石窟,钻天窗,走屋脊,步曲廊,几经周折,忽上忽下,左右回旋,仰视一线青天,俯首而视,峡水长流,叮咚成曲,如置身于九天宫阙,犹如腾云皈梦。悬空寺不仅外貌惊险,奇特、壮观,建筑构造也颇具特色,形式丰富多彩,屋檐有单檐、重檐、三层檐,结桅构有抬梁结构、平顶结构、斗拱结构,屋顶有正脊、垂脊、戗脊、贫脊。总体外观,巧构宏制,重重叠叠,造成一种窟中有楼,楼中有穴,半壁楼殿半壁窟,窟连殿,殿连楼的独特风格,它既融合了我国园林建筑艺术,又不失我国传统建筑的格局。悬空寺内现存的各种铜铸、铁铸、泥塑,石刻造像中,不少风格,体例具有早时期的特点,是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珍品。悬空寺距地面高约50米,悬空寺发展了我国的建筑传统和建筑风格,其建筑特色可以概括为“奇、悬、巧”三个字。“悬”是悬空寺的另一特色,全寺共有殿阁40间,表面看上去支撑它们的是十几根碗口粗的木柱,其实有的木柱根本不受力,所以有人用“悬空寺,半天高,三根马尾空中吊”来形容悬空寺。而真正的重心撑在坚硬岩石里,利用力学原理半插飞梁为基。值得称“奇”的是,建寺设计与选址,悬空寺处于深山峡谷的一个小盆地内全身悬挂于石崖中间,石崖顶峰突出部分好像一把伞,使古寺免受雨水冲刷。山下的洪水泛滥时,也免于被淹。四周的大山也减少了阳光的照射时间。优越的地理位置是悬空寺能完好保存的重要原因之一。悬空寺的“巧”体现在建寺时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峭壁的自然状态布置和建造寺庙各部分建筑,将一般寺庙平面建筑的布局、形制等建造在立体的空间中,山门、钟鼓楼、大殿、配殿等都有,设计非常精巧。寺内有佛像八十多尊。
四、精神病人死亡后的遗产?
1,精神病人因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设立遗嘱,则其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
2,如果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或者平分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参与遗产的分配。
4,如果没有继承人,则遗产归国家或被继承人生前所属集体所有。
5,《继承法》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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