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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24 2024-08-30 17:41 admin   手机版

一、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1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三、液化气经营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 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四、景区管理规定?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做好景区内部安全工作,为游客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景区内游客、员工和资 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部的安全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1、保安部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

2、四防

四防是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

三、保安部职责

(一)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督促落实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要害 部位安全。 (二)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做好景区的“四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 故和隐患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 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控制要求 

(一)景区应具备以下安全运行条件

1、经营运行的场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3、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4、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 能力;

5、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景区的日常安全管理

1、景区的安全检查 (1)各部门、各岗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天要结合服务工作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 巡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和报告。 (2)保安部每月对景区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保安部及总经办对各部门和岗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各部门领导要予 以支持和配合。 (4)每次安全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通知 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5)各部门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按期限认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 报部门领导及保安部,同时必须加强临时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2、景区防盗管理(1)保安部要采取措施对景区实行巡逻。 (2)保安部和各部门在重要时段(如游客高峰期)和游客聚集地段,增加值班人 员,维护正常游览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3)保安部定期召开部门工作例会,分析景区安全形势,查找问题,制定相应措 施,不断堵塞漏洞。 (4)形成“人人防、处处防、事事防”的良好氛围,要求各部门密切协助保安部 做好防盗工作。 (5)保安部值班人员定人、定责、定区域,将防盗工作作为员工执勤工作考评的 重要依据,强化员工的防盗意识。 (6)保安部严格落实全员值班制度,重点加强夜间对各区域的检查,检查结果将 纳入工作考评。 (7)保安部与公安机关时刻保持联系,对出现的盗窃行为,坚决打击,从重从快 处理。

3、景区防火安全管理 (1)景区各部门应形成部门内部的防火安全档案,景区内部形成相应的灭火及应 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防火预案演练。 (2)各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岗位及要害部位的防火安全预防。 (3)景区保安部应加强对景区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每月对各部门进行消防检 查,排查隐患,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重大节日前应组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景区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景区内部成立防火安全组织。 (5)景区内部应划分重点防火部位,形成消防档案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6)配合上级消防部门的工作,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景区防破坏管理 (1)保安部对景区内部进行巡逻,重点部位设岗防范。 (2)景区应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 (3)做好景区与村寨的协调,与村民保持良好的关系。

5、景区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管理 (1) 景区内部应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防范预案及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演 练。 (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安顺市气象部门发出的恶劣气候预报及时通知到各部门, 由公司领导做出决策,各部门在恶劣天气到来前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公司财务部仓库做好对应急物品的日常储备。

五、景区创建规定?

要求。 景区质量的等级要素及创建要求,主要包括原生资源要素、市场吸引力要素、规划要素、设计要素、

六、瓶装液化气经营管理规定?

1.

不得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2.

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3.

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液化石油气;

4.

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

七、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最新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八、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演变,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的新管理系统。对于涉及商品砼生产经营的企业来说,一个高效、智能的管理系统至关重要。

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在建筑行业,商品砼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其生产加工对于工程进度和质量至关重要。而一个有效的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生产计划的有效安排、原材料的合理利用、生产过程的监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通过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实现生产、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的信息集成和共享,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流程的优化。同时,系统还可以帮助企业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决策支持,帮助企业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和需求波动。

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功能特点

  • 生产计划管理:根据订单情况和市场需求,对生产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并实时跟踪监控生产进度。
  • 原材料采购管理:对原材料的采购、库存进行管理,确保生产所需原材料的及时供应。
  • 生产过程监控:实时监控商品砼的生产过程,包括原材料配比、搅拌、运输等环节,保证生产质量。
  • 销售管理:管理商品砼的销售订单、交货情况,及时反馈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 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砼的质量达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通过以上功能特点,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生产全过程的可视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如何选择合适的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要选择一款适合自己企业的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具体需求和目标。其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 功能完善:系统是否具有生产计划管理、原材料采购管理、生产过程监控、销售管理等核心功能。
  • 易用性:系统操作是否简单易懂,是否能够快速上手,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 数据安全性:系统是否具有完善的数据加密和权限管理功能,确保企业数据的安全性。
  • 技术支持:系统提供的技术支持是否及时有效,能否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解决。
  • 成本效益:系统是否符合企业的预算,是否可以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

在选择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权衡以上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系统,以实现最大化的管理效益。

总结

一个高效、智能的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生产流程,企业可以实现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自身竞争力,赢得市场先机。

因此,企业在选择、部署商品砼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时,应该充分考虑系统的功能特点、使用体验以及成本效益等因素,选择一款真正适合自己的系统,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九、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在中国的市场中,酒类商品是一项广泛经营的业务。由于对酒类商品的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因此制定一套完备的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市场准入管理

酒类商品的销售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市场监管部门会对申请商家的信誉度、场所条件、员工经验等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只有取得合法证照的商家才能投入酒类商品销售。

二、产品质量管理

酒类商品是与公众健康直接相关的商品,因此产品质量管理尤为重要。商家在销售之前需要对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查和鉴定,并保证其没有超过法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商家还需要严格控制酒类商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防止商品质量因为不良环境而降低。

三、价格管理

酒类商品的价格需要合理、透明、公正。商家需要根据各种成本因素和市场供需关系来制定价格,并在酒类商品上明码标价。商家不得通过虚构价格、捆绑销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四、广告宣传管理

商家在进行酒类商品的广告宣传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商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宣传饮酒有益健康,不得将酒类商品与青春活力、成功和其他不相关的内容联系在一起。酒类商品广告不得针对未成年人,不得在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的地方进行宣传。

五、售后服务管理

商家需要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当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后遇到质量问题或其他相关问题时,商家需要积极回应,并提供退换货、赔偿等解决方案。商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六、网络销售管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酒类商品的网络销售逐渐增加。商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网络销售的备案手续,同时需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商家还需要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七、日常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会定期进行对商家的日常监督检查,以确保酒类商品的经营符合相关制度和标准。商家需要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商家还需要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整改,消除存在的问题。

八、违法责任

如果商家在酒类商品的经营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商家需要充分认识到违法经营的严重性,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九、总结

酒类商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商家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只有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才能为酒类商品的发展提供可持续的保障。

十、景区服务礼仪规定

景区服务礼仪规定是保障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游客满意度的重要措施。作为景区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景区服务礼仪规定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起身行礼

景区工作人员在游客进入景区时,应主动迎接并起身行礼,以示礼貌和尊重。无论游客是个人还是团体,我们都应该始终保持微笑和友好的态度。

着装整齐

景区工作人员要求着装整齐,工作服的穿着要符合景区的规定。衣着要清洁、干净,不得穿着露胸、露背等不雅装束。同时,要注意个人卫生和形象,定期修整头发、修饰指甲,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提供专业服务

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景区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当游客有问题咨询时,我们应该耐心解答,提供准确的信息。对于难以解答或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引导游客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友好待客

景区工作人员要善于与游客沟通,态度友好,语言亲切。对游客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要及时响应和处理,不得以傲慢和冷漠的态度对待。与游客发生争执时,应冷静解决问题,以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

维护秩序

景区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景区的秩序和安全。对游客的违规行为,我们应及时制止,并向其解释相关规定。在游览过程中,要引导游客遵守景区规定,不得在景区内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应急训练

景区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应急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遇到安全事故或游客突发状况时,我们应该冷静、迅速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

拒绝小费

景区工作人员应当拒绝接受游客给予的小费。我们的工作是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应该寻求额外的报酬。如果游客坚持给予小费,我们应以礼貌的方式婉言谢绝。

参与培训

景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通过学习和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适应景区的工作需要,提供更好的服务。

文明用语

景区工作人员要注意文明用语的使用。工作中不得使用粗言秽语、侮辱性语言或不文明用语。与游客交流时,要用礼貌、文明的语言进行沟通。

总结

景区服务礼仪规定是景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我们要践行这些规定,积极提升自身素质,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景区中传递友善、热情和专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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