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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孝文化

来源:www.yingdongcun.com   时间:2023-05-03 14:00   点击:260  编辑:admin   手机版

20世纪的先秦孝道研究主要是在传统叙事史学的框架下完成的。由于叙事史学的从腊晌段业者把“复原”历史作为自己事业的最高追求,因而主张对历史事物的具体发生、发展、结束等情形做尽可能细致真实的描述。在这种研究思路的指导下,学者们日复一日不厌其烦地进行着关于先秦孝道起源、演变以及衰落过程的描述;偶尔他们也会换一个角度,于是在我们眼前涌现出关于儒、道、法、墨等家及其代表人物孝道思想的各种不同版本。实际上,正是这些繁简各异、真实程度不等的叙事史著作构成了20世纪先秦孝道研究的主体。不容否认,读者能够从这些叙述中发现一些有益的历史信息,然而这种以叙事见长的历史作品却不能给我们以更多的教益。究其原因,无非是由于叙事史只着眼于具体历史事物的“实证”,而对于揭示这些事物背后的一般性规律了无兴趣。这种陈陈相因的做法已引起人们的警觉,有学者就指出理论与方法的滞后成为制约目前孝道研究的桎梏,“史学方面的断代的对具体问题的实证分析,涌现了一批水平较高的论文,但仅仅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1](5)“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比喻准确反映出研究者受传统史学理论影响,在孝道研究中往往勤于就事论事,而疏于理论概括的真实状况。 历史学家曾一度标榜自己的学问谨源是“科学”,那么究竟什么是科学呢?美国人类学家怀特指出:“科学并不仅仅是事实和公式的汇集,它是处理经验的一种卓有成效的方式。‘科学’一词可以被适当地用作为动词:人们在从事科学活动,即根据一定的假设和使用某些技巧去处理经验。”[2](3)德国学者汉斯・波塞尔也认为:“科学并非事实的简单堆积,即便是材料的整理,充其量也只能称作是科学的初期阶段。最主要的是,科学能够提供一系列的概念,用这些概念可以解释实际中出现的具体情况。”[3](29)由此可见,科学意味着解释,它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分析活动的总和,材料和事实的编排罗列充其量只能算是科学研究的基点,而不是科学本身。同样,历史学要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就不能满足于史实的叙述,因为具有科学价值的结论只有在材料的解释和分析中才能得轮誉出。我们乐意承认,历史学迈向科学的途径可能有多种,然而文化学方法,即“用文化解释文化”无疑是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种。文化学家认为,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是其他各种文化现象共同影响和作用的产物,因此它的成因、功能以及规律都应该从文化之间的关系中加以寻找。怀特曾经指出:“文化是自成一体的事物,文化之为文化,只能依据文化加以解释。”[2](66)迪尔凯姆也说过类似的话:“社会现象的确切原因应该从那些以往的社会现象中去寻找。”[4](89-90)孝道作为先秦时期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乃是种种社会组织、文化观念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关于它的解释无疑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家庭组织是孝道发生发展的核心领域,它的类型、地位、结构以及规模与孝道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我们不妨以家庭组织类型的考察作为开始。 一、家庭组织与孝道 1、家庭类型与孝道 众所周知,按照家庭血统、权利和财产继承方式的不同,人类有史以来的家庭组织至少可分为父系制家庭与母系制家庭[5](59-73)。父系制家庭是人类发展史上最普遍和典型的一种家庭组织类型,中国历史上夏商周以及欧洲历史上希腊、罗马的家庭,都可归入此类。人们关于母系制家庭组织的了解主要来自现代人类学的知识,生活在南太平洋美拉尼西亚群岛的特罗布来恩人为我们提供了这种家庭类型的最真确材料。 以特罗布来恩人为代表的母系制家庭中是否存在像中国古代那样特征鲜明的孝道呢?经过比较我们发现,答案是否定的。《论语・为政》载孟懿子问孝,孔子回答说“无违”,事后又解释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由此可见,先秦孝道的基本内涵是在父母活着的时候殷勤侍奉,而在他们去世之后按照礼俗规定埋葬、祭祀。古人讲求事死如事生,因此“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生,事之以礼”的继续,古人称前者为“孝养”,称后者为“追孝”,正说明它们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此,只要搞清楚不同家庭类型中人们“事生”方式的异同,就足以了解彼此间孝道的差异了。 首先,孝道要求人们对健在的父母悉心赡养和照料。《论语・为政》子游问孝,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是以敬为孝之根本。又子夏问孝,孔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孔子的批评固然反映了春秋之际孝道衰落的事实,然而时人对这一道德规范期望之高、要求之严,岂不正好说明孝道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孝道不仅要求人们心悦诚服地为父母供给衣食、解除身体的劳苦,还要悉心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礼记・曲礼上》:“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酰瓒ǘ渴 !薄赌谠颉罚骸白邮赂改福Τ趺填隆,栉、u、笄、总,拂髦、冠、q、缨、端、{、绅,|笏,左右佩用。左佩纷、刀、砺、小、金燧,右佩i、捍、管、r、大、木燧,浚鹱鹏搿!闭馐撬底优谌粘I钪杏Φ彼嫔碜龊米急福员阏樟细改浮9湃硕孕⒌赖难盗纷宰优耐晔逼诰鸵芽迹骸澳信垂隗钦撸Τ趺填隆、栉、u、拂髦,总角,衿缨,皆佩容臭。昧爽而朝,问:‘何食饮矣?’若已食则退,若未食则佐长者视具。”在父母年老体弱或身患疾病时,孝养显得尤为重要。《论语・为政》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里仁》载孔子的话说:“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在这些关于孝道的记载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父母(尤其是父亲)对子女的无上权威,另一方面则看到了子女对父母无可逃避的义务。 然而在母系制家庭中,我们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情况。根据马林诺夫斯基的介绍: 特罗布来恩群岛上的孩子们享有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他们很小就摆脱了父母的从来都不十分严格的看管。他们有的愿意顺从父母,但这完全是双方的个人性格问题:绝不存在什么固定的原则观念或家庭内部的强制制度。常常是当我们坐在他们当中观察家庭的纠纷或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争吵时,总是听到年幼者被要求去干这干那,但是,一般来说,不管是什么事,都是以帮忙的方式去做(而非孩子必须尽的责任),尽管这种要求有时会以武力威胁作后盾。父母像对待平辈人那样对待孩子,要么哄劝,要么责骂,要么请求。在特罗布来恩群岛,父母与子女之间,根本听不到父母期望孩子天然服从的单纯的命令[6](56-57)。 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对待的态度和方式所反映的绝不是个人的好恶,而是社会文化对人们的要求。我们看到,母系制家庭中的子女既没有顺从父母的意识,也没有“有事弟子服其劳”之类的义务,这与中国先秦时期家庭中的情形截然不同。不仅如此,母系制中父亲担任着与父系制家庭中截然不同的角色,人类学调查表明:“模式的超卜连兹(按:即特罗布来恩――引者)的父亲是个耐苦耐劳谨慎小心的护士;社会传统所有的呼声就是使他尽到这项义务。事实是这样:父亲永远关心子女,有时关心得火热,所以对于一切职务即使是被社会所加上的劳苦职务,也心悦耳诚服地执行着。”[7](24-25)尽管父亲对子女具有基于生理上的自然情感,然而子女却无需为此给予相应的回报,“子女永远感不到父亲底重手加到自己底身上,父亲既不是子女底宗人,也不是子女底主人,更不是子女底恩人。父亲并没有权利或专权。然他们仍然像世界上常态的父亲一样,对于子女感到强烈爱情。父亲既爱子女,再有对于子女的传统义务,于是设法获得子女底爱情,保持住对于子女的影响。”[7](32)这说明母系制下人们没有将子女对父母的感情和义务予以高度重视,文化也没有形成这方面的要求。 其次,除了赡养和照料之外,孝道也要求子女在对待父母的态度方面下气怡色、恭敬有加。《礼记・祭义》说:“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孝子如执玉,如奉盈,洞洞属属然,如弗胜,如将失之。严威俨恪,非所以事亲也。成人之道也。”《曲礼上》又说:“父子不同席”,“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即使父母有过,恭敬也同样不可或缺,《内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母权制家庭中亲子关系则充满着平等和民主色彩。子女年幼的时候,父亲“与他们作朋友,帮忙他们,教导他们,他们乐意什么就是什么,喜欢多少就是多少。孩子在此时期较不关心于他,这是诚然因为他们都是通体上喜欢自己底小伙伴。然而父亲老在那里作着有裨益的顾问,一半是游戏的伴侣,一半是保护人。”[7](44-45)与这种平等关系同时出现的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频繁冲突及其独特的化解方式。马林诺夫斯基曾举例说:“有时,人们也会生孩子们的气,在极度愤怒时动手责打孩子;但是,我也常常会看到孩子愤怒地冲向父母攻击他们的情形。这种攻击可能会得到一个温厚的微笑,也可能遭到愤怒的回击;但是,对土著人来说,明确的报复意识和强制性惩罚的观念不但极为少见,甚至令人厌恶。有几次在孩子明显做了错事之后,我建议说如果硬着心肠打他们一顿或用其它方法给予惩罚,今后有助于他们改邪归正,可是这种想法在土著朋友们看来显得不尽情理而没有道德,故而遭到怀有几分敌意的拒绝。”[6](56-57)由此可见,对父母的毕恭毕敬至为罕见,而且也并不为世俗所格外鼓励。 母系制家庭之所以不存在中国先秦时期那种意义上的孝道,这完全是由家庭组织类型的不同造成的。父系制家庭中,家庭的世系、遗产、权利是以父亲作为依据的,父亲由此成为家庭的重心。在这种家庭类型中,家庭成员的基本问题(如孕育、出生、成长、婚姻等),都要依赖父系家庭自身得以解决。因此,父系家庭的巩固以及家庭秩序的维系便成为社会的当务之急,强调父亲的权威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孝道体现的是父系的权威,它的本质就在于以道德的方式约束家庭成员(子女),加强家庭的凝聚力。相反在母系制家庭中,人们依据母亲的血统进行世系、遗产、权利的计算或继承,而这些世袭原则的代表者则是另外一个人――生活于另一家庭之中的母舅。与《论语・里仁》所谓“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不同,母系制下的子女(尤其是男子)在成年之后必须进入新的生活空间,离开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搬到母舅家中。这种居所的变迁既意味着生活重心的转变,也意味着角色的变换,“母舅好像我们之间的父亲,是理想化给孩子的;他们教给孩子,那是他要得其欢心的人,且是将来所要仿效的标准。我们就是这样见到,使我们底社会里的父亲这么困难的质素,大多数(虽非全数)都在梅兰内西亚人之间交给母舅了。他是有权势的,他是理想化的,孩子和母亲都要服从他;父亲则完全解除了这些可恨的权柄和特点。”[7](47)这样,母舅的权力在客观上便成为瓦解子女与父母关系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对早先家庭秩序的破坏力量。由于文化的这种特殊要求,“孝道”便显得既属多余,也不可能。就这样,母舅担当了父系家庭中父亲的角色,他是外甥顺从、恭敬的对象,也是外甥履行自己人生各项主要义务的对象。家庭类型的不同造成了人们文化观念的迥异,正如我们曾对母系制下甥舅关系的状况心存疑惑一样,特罗布来恩人对父系制下的父子关系也感到大为不解。据说早期的基督教传教士为了让土人们理解西方基督教的教义,甚至不得不将父系制下的上帝观作适当变通,“基督教三位一体的教理将不得不译成母系的术语了:我们将不得不称圣父为‘圣舅’(God-kadala,母亲的兄弟),称圣子为‘圣姐妹之子’(God-sister’s son),称圣灵为神圣的巴罗马(a divine baloma)了!”[6](191-192)可以想象,假如我们非得在母系制家庭中寻找“孝道”的话,那么就只能找到那种外甥对母舅的道德义务规范。 2、家庭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孝道 父权是孝道发生的基础,然而并非所有父系制家庭都会产生先秦那样的孝道,以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古代西方社会就是这样。20世纪早期的许多学者都将孝道视为中国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之一,正是比较了中西文化的不同之后得出的正确结论。钱穆曾指出中国文化是“孝的文化”。谢幼伟也说:“中国文化在某一意义上,可谓为‘孝的文化’。孝在中国文化上作用至大,地位至高;谈中国文化而忽视孝,即非于中国文化真有所知。”梁漱溟则将“孝”列为中国文化的第十三项特征,并指出中国人的孝道不仅闻名于世,色彩最显,而且堪称为中国文化的“根D所在”,所以“说中国文化是‘孝的文化’,自是没错”。[8](20-21)中西社会都是父系制类型家庭,然而一者发展出特色鲜明,影响巨大的“孝文化”,一者则始终在这方面几无作为,这说明除了受家庭组织类型的影响以外,孝道的发生、发展还一定受其它文化因素的左右。 按照文化学的一般观点,一种普遍文化现象的产生,往往不仅因为它满足了社会中某些小团体的需要,更是由于它对整个社会的运行发挥了重要功能,因此文化的成因与功能应当从社会整体的运行中得到解释。孝道也不外乎如此:从表面上看它是家庭的产物,并维系着家庭的存在和稳定;然而社会之所以积极提倡孝道,绝不是因为它能给各个家庭带来好处,而毋宁是由于孝道符合了社会的总体利益。进而言之,正是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为孝道的发生提出了要求,而家庭组织之社会地位的显著差异,乃是不同父系制家庭条件下孝道发展状况趋异的根本原因。 家庭组织虽然是人类初民社会的普遍文化现象,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种种特殊原因,它在政治及社会生活中地位之高低、作用之大小却远非整齐划一。家庭组织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地位显赫、作用巨大,这主要与早期国家的独特产生方式有关。常金仓先生曾指出:“在世界各民族中,国家产生所走过的道路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它有多少式样,从氏族制到国家的出现都需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必须在普通氏族成员中产生一个或几个首领、首长、长老来,他们是血缘组织以外公设的权力机关的代表,在不少民族中就是按年龄阶梯组成的社会的首领,然后才能由这些首领渐次攘夺公共权力,使这种非血缘组织显得越来越重要最重取代氏族组织。”[9](149-150)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与马克思主义经典学家所概括的希腊、罗马、德意志等三种国家产生方式不尽相同,具体表现为家庭组织在国家产生过程中角色有别、作用各异。恩格斯曾经说过:“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周围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力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熔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10](165-166)在雅典、罗马和德意志等国家的产生过程中,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遭到了破坏,家庭组织也因此未能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则不然,夏代早期国家是通过大禹之子启破坏部落民主传统,“以家代国”的方式产生的,以夏启为领袖的姒姓家族在缔造早期国家时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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