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 ;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 ;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 ,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 40m 。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 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 50mm ,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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