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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日戳使用规范?

77 2024-01-09 05:56 admin   手机版

1.邮政日戳不能加盖在内、外部的文件、公函、通知、介绍信等上面用来代替邮局或部门的公章,当然也不能起到其单位、部门公章的效力。

2.日戳中部一行字钉为表示处理业务的日期、时间,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更换。如在一个工作日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处理频次的,则须在下一频次开始前更换“时”字钉。如城区营业窗口收寄的特快邮件一般有三个封发频次,其日戳“时”字钉应按封发时间分别使用“11”“15”“18”,分别表示11点、15点、18点前收寄,明确其时限、频次和责任段落。

3.更换日戳字钉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推迟或弄虚作假、颠倒重换。

4.日戳每次更换字钉后必须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加盖戳样,要求做到戳印端正清晰、双章(经手人、检查人)齐全,经检查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过戳机也应在每频次使用前用白纸先过一戳印,经检查正确之后将盖有戳印的签条粘贴在“日戳打印簿”上,加盖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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